【政策】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
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
各设区市、韩城市扶贫办(局):为了搞好精准扶贫工作,进一步加快我省搬迁人口脱贫致富步伐,根据省委省政府《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》,省办决定从2015年开始实施省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实施范围
光伏扶贫根据我省不同地域太阳能、土地(村组及周边荒坡、荒地)、屋顶等资源秉赋,统筹考虑全省精准扶贫要求及电网建设现状,每市各选取一个有工作基础、参与积极性高的县(区)开展试点工作。每个县区选取1-2个贫困程度较深、群众有参与热情、具有一定规模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或贫困村进行试点,下半年开始建设,年底建成投入使用。
二、资金投入
光伏扶贫工程按照“政府引导、农户参与、市场运作、收益分成”的工作思路,坚持社会动员、合力推进的原则,采取多种投入方式。通过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引导及扶贫对象、投资企业的共同参与,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建成后稳定投运,持续发挥扶贫“造血”功能,实现多方共嬴目的。每个试点县区省级投入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,按总投入的30%左右给予补助,剩余资金采取企业投入、农户入股等方式筹集,具体筹资及参与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。
三、收益分配
通过统筹扶贫政策、分布式光伏政策及相关税收、价格、金融及电网服务政策,充分利用国家补贴及市场机制,使贫困户得到收益。
(一)用于摆放光伏发电设备租用周边荒坡、荒地及屋顶的租金。此项为固定收益,一般按每年每平方米收取。
(二)光伏电站建设期间当地普工的一次性劳务收入。
(三)光伏电站建成后,为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优先聘用贫困户参与管护的工资性收入。
(四)各安置点光伏发电总产出剔除运维费用、正常线损及各种费税后,按照扶贫资金投入和贫困户入股所占比例获得的分红收益。省上投入的资金作为贫困户股份,收益归贫困户所有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强化组织领导。今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是调研摸底,编制工作方案,做好前期准备工作。各市要认真组织做好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县区选定和指导工作。试点县区要加强与供电、国土、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,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。
(二)做好宣传引导。各市县(区)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,加大对光伏扶贫工程的宣传力度,使基层干部、群众对光伏扶贫工程的扶贫作用及贫困户通过投资入股、土地租赁或就业增加收入等受益方式有一定的了解,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。
(三)按时报送相关资料。各市于2015年6月15日前,将试点县区名单及试点工作方案上报省扶贫办,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,由县区组织实施。
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
2015年5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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